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

object



我們要嚴格地看待自己的設計,

對細節的一絲不苟、紀律嚴明,

才能透過我們的作品傳達一種堅定的感覺,

這是我們所制定的規則,

也只有在允許的範圍內才能偶爾享有犯規的權利。



一件事物有其內在與外在所存的雙重秩序,



對物以客觀來說:

物的內在秩序就是所謂的機能、構造結構所具備的「功能象徵」;

物的外在秩序則來至於因其所處環境空間、自然人文,輔以物自身形式交互作用而成的「美學內涵」。



對物的主觀意識而言:

物的內在秩序取決於自身應該被認作的「形式」為何?

(我們認為物應該是什麼?我們想從其中得到什麼?有過熟悉的記憶或者帶著全新的期許?)

會出現在何種現象?

又是怎樣的行為反應下,才能顯現出物的外在形式:會以何種「型態」靜置或動作。




試問;物與物之間的差異為何?如果以上述脈絡來解?




早上趁REN圖的空檔翻開以前讀「物體系」的筆記,

有很多當初好像懂了的地方現在來看變得模糊以及不清楚,

試圖在筆記的前文後續中找到串連,

但腦容量翻滾速度不足以跟上閱讀的腳步,

所以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重新認識這些當初我所留下來的痕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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