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

詮釋者interpreter

鮑曼提出地「立法者」(legislator)與「詮釋者」(interpreter),其實對作為一個設計師有很大地啟發性。立法者與詮釋者最大不同在於後者有了更大地理解與包容,作為一個詮釋者在於對其現象事物以及自己所認知地真理作出詮釋,以自身內涵作為文本以實踐,同時擁有尋求相同認知與被理解的開放與寬容。更讓其他地詮釋者對自己有更多地認識與了解,藉由這樣相互溝通地活動尋求一個協和與平靜地秩序運作,這也成了現今社會多元面向地結構基礎所在。